試驗方法和步驟
(1)試驗準備

1)試驗閥處于部分開啟位置,打開供水閥6、截止閥7、排氣閥18和截止閥17,給系統注水并排除空氣;系統注滿水后關閉截止閥17、排氣閥18和供水閥6;關閉試驗閥11并打開截止閥17,用水對系統加壓,壓力為試驗閥20℃下最大允許工作壓力的1.1倍。檢查試驗系統是否有泄漏,如有泄漏,應予消除。
2)如果閥門的進口側密封副亦具有密封性,那么,當閥門關閉時,應測定出積集在閥門中腔的水量,并記錄該值。在耐火試驗期間如果積集在閥門中腔內的水通過出口側密封副流到了計量容器20中,在確定通過閥門密封副的泄漏量時,應將該水量從計量容器20收集的總水量中扣除。
(2)高壓試驗
1)高壓試驗的壓力按下述方法確定:
①對于公稱壓力(PN)級的試驗閥,按表2-8的規定。
公稱壓力 | 高壓試驗的壓力 | 低壓試驗的壓力 |
1.0 | 0.8 | 0.2 |
1.6 | 1.2 | |
2.0 | 1.5 | |
2.5 | 1.9 | |
4.0 | 3.0 | 0.3 |
5.0 | 3.8 | 0.4 |
6.4(6.3) | 5.0 | 0.5 |
10.0 | 7.7 | 0.7 |
15.0 | 11.5 | - |
25.0 | 19.2 | |
42.0 | 31.9 | |
注:試驗壓力的偏差為+10% |
②對于其他試驗閥,為其20℃下最大允許工作壓力的75%。
2)將系統壓力調整到表2—8規定的壓力,在包括火燒和冷卻的整個高壓試驗階段均保持該壓力值。允許有一次其最大值為試驗壓力50%的瞬時壓力損失,但應在2min內恢復試驗壓力。
3)記錄水位計5的讀數,將計量容器20中的水倒空。
4)打開燃料供給閥21,點火。
5)點火后的30 min為火燒期,在該期間應監測火區溫度,要求兩個熱電偶14的平均溫度在2 min內達到760℃,在火燒期余下的時間里平均溫度應在 760℃~980℃,且兩個熱電偶的讀數均不得低于705℃。
6)要求測溫塊13中熱電偶的平均溫度在點火后15 min內達到650℃,在火燒期余下的時間里平均溫度不得低于該溫度,且各測溫塊中熱電偶的讀數不得低于565℃。
7)在火燒期每隔2 min記錄一次儀表8、13、14、15的讀數,各熱電偶的讀數應分別記錄。
8)火燒時間達到30 min時關閉燃料供給閥21。立即測定計量容器20中所收集的水量,確定火燒期通過試驗閥密封副的總泄漏量。繼續收集計量容器20中的水量。
9)用強制冷卻或自然冷卻的方法將試驗閥冷卻到外表溫度等于或低于100℃。記錄下試驗閥外表面冷卻到100℃所需的時間,試驗閥內部溫度可以比外表面高得多,但最好使內部溫度與外表面溫度達到平衡。
如果對處在高溫下的試驗閥采取強制冷卻,為安全起見,應征求制造廠的意見。
10)當試驗閥外表面冷卻到100℃時,記錄下水位計5的讀數及計量容器20中的水量,以確定試驗閥的外泄漏量。
(3)低壓試驗
1)對于20℃下最大允許工作壓力小于或等于11MPa的試驗閥,應進行低壓試驗。
2)低壓試驗的壓力按下述方法確定:
①對于公稱壓力(PN)級的試驗閥,按表2-8的規定;
②對于其他試驗閥,取其20℃下最大允許工作壓力的7%和0.2 MPa兩者中的大值。
3)將試驗系統中的壓力降低到表2—8規定的壓力后,檢測通過試驗閥密封副的泄漏量及外泄漏量,檢漏持續時間為5min。
(4)操作試驗
1)對于20℃下最大允許工作壓力大于11 MPa的試驗閥,將閥前壓力保持在表2-8規定的壓力。對于20℃下最大允許工作壓力小于或等于11 MPa的試驗閥,將閥前壓力升至表2-8規定的壓力。
2)將試驗閥打開到全開啟位置,然后關閉截止閥17,使管道與試驗閥體腔相通。記錄下操作試驗閥所需的最大力矩。
3)試驗閥處在全開啟位置,在表2-8規定的壓力下檢測并記錄試驗閥的外泄漏量,檢漏持續時間為5 min。
性能要求
試驗閥的性能要求按表2-9的規定。
試驗項目 | 檢測內容 | 試驗持續時間/min | 最大允許泄漏率/(mm3/min) |
高壓試驗 | 試驗閥密封副的泄漏率 | 30min的火燒期 | 16000DN |
試驗閥的外泄漏率 | 30min的火燒期+試驗閥外表冷卻到100℃所需的時間 | 4000DN | |
低壓試驗 | 試驗閥密封副的泄漏率 | 5min | 1600 DN |
試驗閥的外泄漏率 | 800DN | ||
操作試驗 | 8000DN | ||
1 試驗閥的外泄漏包括閥桿處、閥蓋連接處及閥體連接處的泄漏,但不包括管道與閥門連接外的泄漏。 2 對于應進行低壓試驗的閥門才需進行此項試驗。 |
其他閥門的評定
只要閥門的基本設計相同,而且各密封部位的非金屬材料也都相同,就不必對每個通徑和壓力級的閥門都進行試驗,可按如下的限定條件用試驗閥來評定其他閥門。
1)試驗閥可評定的其他公稱通徑閥門見表2-10。
試驗閥的公稱尺寸DN | 可評定閥門的公稱尺寸DN | 試驗閥的公稱尺寸DN | 可評定閥門的公稱尺寸DN |
8 | 8、10、15 | 80 |
80、100、125、150 |
10 | 10、15、20 |
100 |
100、125、150、200 |
15 | 15、20、25 | 125 | 125、150、200、250 |
20 | 20、25、32、40 | 150 | 150、200、250、300 |
25 | 25、32、40、50 | 200 | 200、250、300、350、400 |
32 | 32、40、50、65 | 250 | 250、300、350、400、450、500 |
40 | 40、50、65、80 | 300 | 300、350、400、450、500、600 |
50 | 50、65、80、100 | 350 | 350、400、450、500、600、700 |
65 | 65、80、100、125 | 400 | ≥400 |
2)試驗閥可評定的其他公稱壓力級閥門見表2-11。
試驗閥的公稱壓力PN | 可評定閥門的公稱壓力PN | 試驗閥的公稱壓力PN | 可評定閥門的公稱壓力PN |
1.0 | 1.0、1.6、2.0 | 5.0 | 5.0、10.0 |
1.6 | 1.6、2.0、2.5 | 10.0 | 10.0、15.0 |
2.0 | 2.0、2.5、4.0 | 15.0 | 15.0、25.0 |
2.5 | 2.5、4.0、5.0 | 25.0 | 25.0、42.0 |
4.0 | 4.0、5.0 | 42.0 | 42.0 |
標志
設有耐火結構的閥門應標志“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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